一、運輸合同糾紛有精神損害賠償嗎
運輸合同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如果沒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二、運輸合同糾紛處理方式
1、協商運輸合同糾紛出現後,大多數情況下,合同當事人雙方會考慮到多年良好的合作關係和商業因素,互相退一步,爭取友好協商調解,在此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2、調解但也會有一部分糾紛經過雙方較長時間協商還是無法解決的,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果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
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則透過法院進行訴訟是解決糾紛最終的途徑。
運輸合同糾紛可以按照我國的訴訟程序,由一方或雙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然後由法院根據適用法律和事實進行審理,最後作出判決。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而運輸合同糾紛,如果沒有造成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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