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售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有什麼樣的
銷售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有:銷售的合同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並且該銷售合同簽訂的程序和內容都是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相關原則,該銷售合同體現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二、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成立條件有什麼樣的
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成立條件如下:
一、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爲。
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三、銷售有毒食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樣的
銷售有毒食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內容:
1.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在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爲。
所謂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爲目的的物品。
本罪屬行爲犯,行爲人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爲,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後果,即構成既遂。
3.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任何單位以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一般是出於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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