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充協議證明原合同無效怎麼做
1、可以雙方協商後統一約定。
2、如果主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主合同及補充協議均有效。主合同尚未生效,補充協議內容可獨立履行的,補充協議有效;
不能獨立履行的,效力待定。
3、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五百一十一條【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
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
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二、補充協議可以獨立存在嗎
1、合同“補充協議”或者稱爲“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
2、“補充協議”是相對於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透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
3、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係。
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
已經存在的合同作爲主合同不以“補充協議”的存在爲前提,或者說不受“補充協議”的制約而獨立存在。
反之,“補充協議”必須以已經存在的合同的存在爲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
儘管“補充協議”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沒有獨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協議。
因此,“補充協議”的成立和生效與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據相同。
補充協議證明原合同無效怎麼做在簽訂補充協議之前,如果其中一方不肯簽訂補充協議,另一方也不能強迫對方簽訂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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