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保險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保險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繼續履行和其他補救措施,這些都是保險合同的違約責任。違反保險合同約定義務是最基本的違約行爲違反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各項義務,即人們通常意義上的違約行爲。保險合同的形式主要表現爲保險條款,保險條款中有關當事人的義務規定經歷了僅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到既有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又有保險人義務規定的過程。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支付違約金,還有損害賠償、繼續履行和其他補救措施。其中,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保險合同違約責任主要是指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等。需要提醒的是,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二、保險理賠的時效是多長時間?

除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喪失。人壽保險則是五年的索賠時效。

但在這裏需要特別注意人壽保險所包含的險種,以避免誤以爲所投險種是人壽保險而錯過索賠時效。

例如:意外傷害險和意外醫療險就不屬於人壽保險。索賠時效的設定一方面可以督促保險人或受益人及時履行告知義務及時辦理理賠,保證案件處理的時效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保險業務的辦事效率,保證保險行業規範性。

保險合同違約責任主要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根據相關規定,除了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理賠時效都是兩年。人壽保險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兩全保險,其理賠時效是五年。保險理賠的訴訟時效從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