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經紀合同是屬於一種類型的合同嗎?

一、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經紀合同是屬於一種類型的合同嗎?

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經紀合同是屬於一種類型的合同嗎?

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經紀合同不是屬於一種類型的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爲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爲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爲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爲委託人。

經紀合同是經紀人在承辦經紀和代理業務時,同委託人簽訂的合同。經紀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的基礎是委託合同。

二、行紀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1、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範圍有嚴格的限制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2、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爲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於動產範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於行紀範疇。我國《民法典》將行紀合同的標的規定爲”從事貿易的活動“,實踐中多指動產、有價證券的買賣以及其他商業上具有交易性質的行爲,如代購、代銷、寄售等。

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的。雖然處理事務的結果最終歸於委託人承受,但行紀人是以獨立的主體資格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無須向第三人披露自己與委託人的委託關係,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使然。相應地,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無須支付與第三人的磋商、資信調查成本。這是行紀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徵,也是其得以蓬勃發展的根源所在。四、行紀人是爲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雖然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於委託人承受,行紀人爲其買入或賣出的商品或有價證券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經紀合同這三種合同存在不同的性質,而簽訂的條款和內容也完全不同,但不管是哪一種都需要雙方在協商好之後才能進行簽訂,對於簽訂的內容也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這樣出來的合同才能更保障到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