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例與醫療事故案例有什麼不同

近年來,醫療服務越來越先進,隨之糾紛也越來越多,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例也越來越多。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主要是醫院和患者之間的糾紛,當然要在建立醫療服務合同的基礎之上。糾紛主要是拖欠醫藥費,醫生開高價藥品等問題。下面,小編來總結一下。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例與醫療事故案例有什麼不同

一、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例與醫療事故案例有什麼不同?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司法鑑定,基本上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規定,交由相應醫學會組織鑑定。但是對於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中的司法鑑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認爲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屬於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糾紛,不應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筆者認爲這種看法是片面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中同樣包含醫療事故的內容,在以診療活動是否存在過錯爲爭議要點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中,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時,也應交由相應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中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多數是對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鑑定。此種違約行爲實際上屬於加害給付的範疇。所謂加害給付,即因債務人的不適當履行造成債權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損失。只要是構成醫療事故的,一定構成違約,而醫療機構加害給付的違約行爲也一定構成醫療事故。因此筆者認爲,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並非只侷限於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同樣可以適用到醫療機構加害給付的違約糾紛中。而醫療行爲是否構成違約,其最主要的評判標準就要看醫療行爲是否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以地理範圍的差異作爲輔助標準。

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採用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行爲人有違約行爲,並且沒有法定或約定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將違約行爲表述爲: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依據該條規定,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只要客觀上有違約行爲,而不考慮違約方有無過錯。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形成的是一種醫療服務合同關係,依照《合同法》規定,醫患雙方依據這種關係分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雙方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義務。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適用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應當是嚴格責任原則,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或法定義務,造成對方損害的,都將構成違約行爲,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另一方構成違約,則應推定另一方具有過錯和違約並應承擔違約責任,除非另一方能夠舉證證明其違反合同具有法定或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從而可以證明其沒有過錯並應當被免除違約責任。

有關於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例的內容就這麼些。既然說到了醫療服務糾紛,就勢必要說到誰該承擔責任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有着獨立的一套規則原則。在歸則完畢之後的首要問題,就是賠償問題,至於賠償金額要結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