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輛贈與合同簽訂後是否需要公證
車輛贈與合同是否公證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即使不公證也不影響合同生效。
不過合同進行公證後能夠避免一些糾紛,比如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即使贈與的財產沒有發生轉移,贈與人也不得隨意撤銷贈與。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簽訂的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嗎
簽訂的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合同。單務合同指其中一方只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只履行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
單務合同,“雙務合同”的對稱。是指一方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只盡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單務合同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存在對應關係。例如贈與合同,贈送人只承擔交付贈品的義務,而不享受任何權利;受贈人則只享有取得贈送人交付贈品的權利,而不承擔任何義務。其他如無償借貸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與單方法律行爲不同,單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單方法律行爲則是單方的意思表示。
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的劃分標準:
(1)劃分標準: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對待給付義務。
(2)單務合同:是指僅有一方負給付義務的合同。
(3)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
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的劃分意義:
1.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規則。
2.在風險負擔上是不同的。雙務合同中,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其合同義務應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權利亦應消滅。在此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因不再負有合同義務,也無權要求對方作出履行;在單務合同中,不存在雙務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三、房產贈與合同是否必須公證才生效
房產贈與合同不公證有法律效力。
贈與合同的生效並不以公證爲要件,並非一定要公證。但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協商一致進行公證,是意思自治行爲,法律也並不禁止。但是經過公證的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財產的,受贈人可請求交付。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法律規定不動產的轉讓(包括贈與)應當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但並未將辦理變更登記作爲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只是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產權不能轉移,不能產生公示、公信及對抗第三人等物權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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