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與預期利益的規定是什麼?

一、可得利益與預期利益的規定是什麼?

可得利益與預期利益的規定是什麼?

(一)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又稱交易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從此交易中獲得各種利益和好處。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造成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物質或者非物質的利益。是按照合約合法的利益。

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包括依合同取得財產對方交付的財產並利用其從事生產後可以取得的預期純利潤以及透過勞務或服務合同獲得並使用該勞務或服務後獲得的純利潤等,但不包括爲取得這些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及稅收等。

故可得利益主要包括:生產利潤、經營利潤、轉售利潤等。

二、期待利益的損失內容

違約行爲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包括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類型。

1、生產設備和原材料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生產利潤損失。

2、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中,因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屬於經營利潤損失。

3、先後順序買賣合同中,因原合同出賣人違約而造成其後的轉售合同出後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轉售利潤損失。

三、可得利益的損失賠償

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可分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兩種。約定賠償優先於法定賠償。

1、約定賠償指損失額的計算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的計算方法產生。

2、法定賠償指損失額的計算沒有上述約定時由法院根據案情依法確定。

2.1生產利潤損失

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設備的原材料的買賣合同有關,這類損失可根據所延誤的生產期限與可比利潤率來計算。

2.2經營利潤損失

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租賃合同及勞務、服務合同等相關,這類損失一般可參考受害人前期經營的平均利潤狀況。

2.3轉售利潤損失

這類合損失一般爲轉售合同與原合同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當然此處的轉售合同必須在違約發生之前簽訂

期待利益是指期望從合同此交易中獲得各種利益和好處,而可得利益則是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物質或者非物質的利益。可得利益與期待利益都是我國的民事合同的法律法規當中規定內容,當事人雙方成立時應當可獲得的利益。但兩種利益是不同的,此時我們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