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規則?

什麼是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規則?

一、什麼是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規則?

無權處分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但在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之前,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買賣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按照效力待定法律行爲的一般理論,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確定無法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該無權處分合同自始無效。

無處分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權利人不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沒有取得處分權,合同就自始無效。而關於(合同標的的)物權是否變動,還需要看第三人是否發生善意取得,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第三人基於此制度取得物的所有權,權利人只能向無處分權人索賠。反之,則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權。據此,無論是否發生善意取得,權利人不追認,那麼合同就是無效的。

二、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一)概念的區分

1、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爲的現象。

2、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是指行爲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爲。

(二)構成要件的區別

1、無權代理:

(1)行爲人所爲行爲具備代理行爲的表面特徵。

(2) 行爲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爲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

(3)行爲人與第三人所爲行爲不是違法行爲。

2、無權處分:

(1)無權處分行爲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2)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爲。

(3)無權處分行爲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爲。

(三法律效力的區別

1、無權代理: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被代理人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爲既可以追認,也可以拒絕承認。一旦追認即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2、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行爲的效力對象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爲”。

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

無權處分合同其實在成立之後並不當然有效,此時需要根據物權處分合同的效力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最終效力,如果經過合同效力規則的確認之後,該無權處分合同有效,那麼合同的權利義務自然歸屬於權利人,該合同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