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無效三種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保險合同無效三種的情形都有哪些?

保險合同無效三種的情形都有哪些?

1、保險合同無效三種的情形具體如下:

(1)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2)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按照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3)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2、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爲無效。

3、人身保險中,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後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常見保險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主體不合格。

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爲的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則合同無效。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裏,欺詐是指行爲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對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爲。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明知不存在風險卻謊稱有風險,明知風險已經發生而謊稱沒有發生等等。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對方或與對方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對方同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爲。要挾是確定可能實現的行爲,而且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與其訂立保險合同。

3、客體不合法。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

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不管是簽訂保險合同、還是簽署房屋買賣等的合同,在與他人協商擬定合同之前,就需要結合法律的規定,判斷自己是否有資格去簽署保險合同。在具備資格之後,還需要確定協商確定的保險合同內容是合法的、且並不會侵害到他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