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糾紛和債權債務關係糾紛如何處理

一、合同效力糾紛和債權債務關係糾紛如何處理

合同效力糾紛和債權債務關係糾紛如何處理

(一)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二)調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l.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三)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透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四)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爲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透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

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

(五)申請支付令法

(六)申請先予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爲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爲、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爲或者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

二、個人債務糾紛訴訟中證據的收集

到法院起訴解決債務糾紛的,如果沒有直接的債權債務合同證明的,可以收集以下證據:

1、透過電話錄音,如在電話裏提到還錢的事,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這種其實是比較好找的,因爲在兩個人關係沒有惡化之前,雙方一開始可能就還錢的事情心平氣和地討論過,因此沒有借條沒關係,所以這種錄音一定要及時收集起來。

2、透過收集短信,如短信內容裏提到還錢的事,看對方回覆裏有沒有承認借錢的事。這種也相當於之前的電話錄音,對於證明借貸關係有一定的力度,但一般不會作爲認定有借錢關係的直接證據,上了法庭的話還會對短信內容進行質證。

3、到銀行調取當時提款的憑證或者是轉賬的憑證等。銀行提款或者轉賬的憑證,能夠說明之間有金錢交易,而且,這種憑證一般也是比較好調取的,若是在轉賬時不記得儲存了,到銀行那也可以查詢。所以,遇到沒有寫借條的情況下,千萬不用着急,慢慢搜尋能夠作爲證據的東西是很關鍵的。

總的來說,在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時,訴訟時效需要特別注意。如果訴訟時效已過,最好就別再想透過訴訟的方式,而是考慮選擇調解等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