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作合同一方違約後的損失賠償怎麼算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但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減少違約金的數額。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因違約金的過高或者過低而請求法院予以調整的,法院應以造成的損失爲基礎進行調整。
而要確定損失的大小,便首先面臨一個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即哪方對損失的大小承擔舉證責任。
一種觀點認爲,實際遭受損失的大小隻有遭受損失一方纔知道,另一方不可能舉證證明對方實際遭受的損失有多少,故應當由遭受損一方就其遭受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另一種觀點則認爲,遭受損失一方沒有義務舉證證明自己損失的大小,而應當由另一方對損失的大小承擔舉證責任。
1、“誰主張,誰舉證”是一項基本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均應當由主張方承擔舉證責任。
在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情況下,仍應當由主張調整違約金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但應注意的是,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的範圍並非直接是損失的大小,而是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或低於實際造成的損失,損失的大小隻是其承擔舉證責任範圍的一部分。
2、法律之所以賦予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權利,是爲了避免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而造成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失衡,體現的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但如果將舉證責任強加在遭受損失一方身上,在其難以舉證證明損失大小的情況下由其承擔不利後果,其本身便難謂“公平”,與法律規定此項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馳。
因此,第一種觀點實不足取。
二、《民法典》中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應怎麼處理
《民法典》規定,合同解除後,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處理違約金。
如果沒有約定時,一方違約造成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以上就是對定作合同一方違約後的損失賠償怎麼算的相關解釋。
簽訂了相關的定做合同有利於保護合同雙方的利益不受到損失。
如果雙方當事人有一方產生了違約行爲,則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追究違約人的相關責任,來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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