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爲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爲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爲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採用明示方式亦可採用默示方式。
一般說來,被代理人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如透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追認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爲作爲(特定行爲)和不作爲(默示),追認在運用默示方式時應當以積極的、肯定的行爲,即可以透過本人“作爲”推定其真實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還行爲人已取得的財產,或者行爲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財產而事後被代理人卻接受了所得款。原則上,沉默不能視爲追認,但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除外。
有效合同通常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無效合同因原約定的履行期限無效而致使訴訟時效的起算在實踐中存在很大爭議。對此,主要有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爲,無效合同應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因爲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應當知道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第二種觀點認爲,無效合同應從該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該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前,權利人並不知道合同無效和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第三種觀點認爲,無效合同應從該合同原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第四種觀點認爲,無效合同應從權利人起訴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需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是沒有經過當事人的追認的,此時就是無效的,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仔細甄別,做好法律諮詢,在追認的過程中也要注意訴訟時效,避免讓自己的合同是無效的,從而使自己的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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