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合同能否適用違約責任
民法典規定,如果合同是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後仍然不履行而解除的,可以適用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怎麼計算
違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的計算,根據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因爲對方違約,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前提來計算。
這裏有三種確定實際損失的方法:
1、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但是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按照這個計算方法進行計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憑藉相關的款項單據,書面證據來佐證,達成雙方協商一致。
3、如果雙方就實際損失金額,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查後進行判決。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而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後,權利人可以主經違約責任,要求違約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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