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合同別人代簽是否有效
別人代簽名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是否存在有效的委託代理,而在別人代簽的法律行爲中,代簽人作爲委託代理人,代理委託人簽訂合同,由委託人享有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合同一定要附上委託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並且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爲。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爲,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別人進行代簽的合同,其合同是否有效關鍵看委託代理。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二、合同非本人簽字是否有法律效力
合同非本人簽字,如果本人事後追認的,該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不追認,則該合同無效。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代簽字人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代簽字人有表見代理的情節,則合同還是有效的。
表見代理是指行爲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爲,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爲。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爲有效。
三、限制行爲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限制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一般無效,特殊情況除外。由法定監護人決定,監護人如果認定則有效,不認定則無效。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下面兩種情形:
1、如果訂立合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且也是爲了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自身利益的,其所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其法定監護人是否予以追認。追認的,合同有效,不追認的,合同則無效。
2、但如果是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要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所謂“純獲利益”在我國一般是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權利或者利益,不承擔任何義務,如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簽訂合同別人代簽是否有效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透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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