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返還財產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一,合同解除返還財產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合同解除返還財產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在合同解除返還原物,因該物權返還請求權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時產生,其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應爲合同解除生效之時。因解除合同,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在協議解除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損害賠償的約定時,依其約定。當事人未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等情況下,其起算點爲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次日 。

二,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還需要承擔嗎

合同解除後,合同關係解除,就不存在違約責任。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所以,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也不表現爲違約責任,而是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三,合同違約方能否主張解除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九十四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儘管對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沒有明確,但結合民法理論其立法本意應作如下理解:

(一)在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當事人均是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二)在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只有約定享有解除權的合同當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權;

(三)在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均具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就是合同雙方均可以成爲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四)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行爲,具體包括預期違約、遲延履行和根本違約等其他違約行爲,導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只有守約方纔享有合同解除權,也就是當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違約情形時,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合同解除權,不能直接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如若要解除合同,只能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對合同是否解除進行裁判。

合同的解除存在一定的財產歸還,有關的時間的限制需要自己積極的瞭解有關規定,進而保障自己的權益維護在有效的區間,但是最爲重要的是有關的當事人需要學會合理的應對,確保相關的問題處理會較爲直接,減少不必要的程序操作,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