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違約責任可否連帶
分情況而定。
1、法定的連帶責任和約定的連帶責任,法定連帶責任是依據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如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的責任、機動車的單位或所有人和駕駛員承擔的連帶責任;
約定的連帶責任是法律並沒有規定當事人必須承擔連帶責任,而是當事人自願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彼此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法定的連帶責任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爲轉移,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不得更改法律所賦予的連帶責任。如果當事人之間有關於責任分擔比例的約定,這種約定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
2、一般連帶責任和補充連帶責任。這種分類主要依據的是責任人承擔責任的先後順序。一般連帶責任是指各責任人之間不分主次,任何一個人都無條件對債務(或責任)承擔連帶責任。補充連帶責任則是指連帶責任人之間責任的承擔有先後順序,只有在第一責任人不承擔或不能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其他的責任人才承擔連帶責任。
3、有效合同連帶責任與無效合同連帶責任。有效合同連帶責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成立之時,當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所訂合同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違約行爲。因此,或是主合同或是從合同皆爲有效合同。只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多方違約才產生了連帶責任。無效合同連帶責任產生的前提是無效合同。或是主合同無效,或是從合同無效。由於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爲。因此,合同在成立時就無效。合同無效並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即爲無效合同連帶責任。區分有效合同連帶責任與無效合同連帶責任的法律意義在於,有效合同連帶責任的承擔有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方式;
而無效合同連帶責任的承擔有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追繳財產收歸國有等方式。
4、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依連帶責任內容之不同,又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爲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違約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違反合同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侵權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侵權行爲造成損害發生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區分連帶責任的法律意義
1、構成違約連帶責任只須具備當事人有共同違約行爲和主觀上有共同過錯,不論是否致他人損害。
而構成侵權連帶責任必須具備共同侵權行爲,當事人在主觀上有共同過錯,客觀上存在損害事實,以及侵權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四個要件。
至於無過錯責任,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用。
2、違約連帶責任的承擔除繼續履行合同與支付違約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損失並超過違約金的情況下,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而侵權連帶責任的承擔,僅限於賠償損失的承擔方式。
按照規定在民法典中違約責任可否連帶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而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約定中有連帶責任的話那麼是需要承擔的,法律上也是有規定的,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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