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變更後所具有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哪些

一、合同的違約和違約行爲的分類

施工合同變更後所具有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一方爲承包人,建設單位一方爲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發包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訂立的明確權利義務的協議,是雙方在建設實施過程中遵循的最高行爲準則。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說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守,這是民法典律效力的具體表現。任何合同義務的不履行,都是對合同規定的違反,都將構成違約。違約行爲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可作如下分類:按照是否完全違背締約目的,違約行爲可分爲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與履行狀況,違約行爲可分爲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不履行是指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適當履行,又稱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不履行進一步可分爲履行不能和拒絕履行,履約不能屬於債務人客觀上無法履行義務,拒絕履行屬於債務人能夠履行義務而主觀上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進一步可分爲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是否造成侵權損害,違約行爲可分爲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瑕疵履行是指因債務人的履行有瑕疵,致使履行本身的價值或效用減少或喪失;加害履行是指債務人的履行不僅有瑕疵,而且瑕疵還導致債權人的其他權益受到損害。按照遲延履行的主體,違約行爲可分爲債務人給付遲延和債權人受領遲延。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違約行爲的後果直接導致對合同債權的侵害,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以合同債務爲發生前提,具有懲罰和補償雙重屬性。《民法典》以嚴格責任作爲承擔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不論違約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可以採用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行爲、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強迫違約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停止違約行爲,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可以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爲;違約人也應當主動停止違約行爲;人民法院有權責令違約人停止違約行爲。

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人應依法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賠償損失是典型的補償方式。

支付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根據性質不同,違約金可分爲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根據來源不同,違約金又可分爲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定金罰則也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對於債權的擔保作用主要體現爲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此外,還可採取其他一些補救措施,包括:防止損失擴大、暫時中止合同、要求適當履行、解除合同以及行使擔保債權等。

根據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應當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程建設,發包人應當及時檢查驗收並支付工程價款。無論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只要其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都將構成違約行爲。針對不同性質的違約行爲,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要求違約的債務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從本站小編整理的資料看,合同的變更具有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2種方式;違約責任也分爲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2種情況;違約後,需要採取什麼樣的承擔方式,要根據違約的類型以及相應合同事項採取不同的方式,以上就是施工合同變更後所具有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的詳細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