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撤銷和撤回的區別是什麼

一、要約的撤銷和撤回的區別是什麼?

要約的撤銷和撤回的區別是什麼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在於: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爲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總之,應對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二、要約的撤回需要什麼條件?

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後到達,則要約已經生效,是否能夠使要約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因此,要約人如欲撤回要約,必須選擇快於要約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約到達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後馬上又以比發出要約更快的方式發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況,撤回的通知應當先於或最遲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如果因爲其他原因耽誤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後纔到達受要約人。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應當及時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經遲到,要約已經生效。如果受要約人怠於通知時,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視爲未遲到,仍發生撤回要約的效力。

如果要約已到達受要約人,要約能不能撤回要看要約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如果要約已經送達,撤銷要約應在對方發出要約承諾通知之前進行,否則的話就沒有辦法撤銷。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發生在不同的時間,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