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賣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寄賣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寄賣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行紀行爲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爲他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並收取報酬的行爲,而寄售是指將商品寄存在他人處代爲出售,向被寄售人支付報酬的行爲,所以寄售是屬於行紀行爲。

因此,行紀行爲是根據他方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爲他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並收取報酬的的活動。

寄賣是一種委託代售的貿易方式,也是國際貿易中習慣採用的做法之一。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寄售方式運用並不普遍,但在某些商品的交易中,爲促進成交,擴大出口的需要,也可靈活適當運用寄售方式。

二、行紀合同的特點是什麼?

1、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學者認爲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因爲行紀合同有自己獨特的特點。爲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法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爲獨立有名合同。我國合同法也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把它確定爲獨立有名合同。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所受委託的事務

行紀合同履行時,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如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享有或承擔。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也不對行紀人的行爲承擔。這是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主要區別。

3、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爲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在辦理行紀業務時,雖然是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其因該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爲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託人。

4、標的是行爲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爲委託人提供的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行爲的服務。行紀人與第三人進行的法律行爲纔是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是行紀合同的標的,所以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爲。

5、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紀人負有爲委託人辦理買賣或其他商事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同時,行紀人完成事務須收取報酬,即爲有償的服務,所以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是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無需採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和,行紀行爲是非常常見的一種經濟行爲,進行行紀行爲時,當事人是可以收取一定服務費用的,與行紀行爲相似的經濟行爲是比較多的,其中寄賣合同就屬於行紀合同中的一種,但是兩者並不是完全相同,行紀合同作爲貿易活動適用範圍更加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