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受要約人可以撤銷合同嗎
民法典規定,合同出現可撤銷的情形,如欺詐、脅迫等,並且要撤銷權行使期限內的,可以申請撤銷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
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
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
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爲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
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爲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
在該期限屆滿後,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爲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對要約修改後的“承諾”視爲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如果合同出現可撤銷的情形,如欺詐、脅迫等,並且要撤銷權行使期限內的,可以申請撤銷合同的,如果不符合情況的話一般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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