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買賣合同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法典對買賣合同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對買賣合同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儘早行使權利,儘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爲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爲一年。

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爲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爲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五百九十四條 【國際貿易合同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四年。

綜上可知,法律規定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爲3年,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原因主要是爲了督促當事人更好的積極的行使自己的權利,儘快解決民事糾紛。所以,如果當事人一旦涉及買賣合同糾紛,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儘可能的去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