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締結的合同指的是什麼

一、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締結的合同指的是什麼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締結的合同指的是什麼

所謂無權代理的合同就是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爲,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

1.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2.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代理關係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3.代理關係中止後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爲人與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關係,但是由於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託關係等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已不復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1)須無權代理行爲已經發生。就是無權代理行爲人與第三人已經實施了民事行爲,如果無權代理人僅有與第三人爲民事行爲的意思表示,而沒有實施該行爲,則不構成無權代理。

(2)無權代理行爲發生後,被代理人拒絕追認,不承擔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如果被代理人事後進行了追認,相當與無權代理人取得了代理權,則行爲人與第三人實施的民事行爲自始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爲的法律後果,也就不產生無權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問題。

(3)須第三人爲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而與之進行民事行爲。如果第三人明知行爲人是無權代理人而仍與之進行民事行爲,則第三人無權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說,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但可以追認效力。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爲對合同的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