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約的必要條件有哪些?

(一)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合同要約的必要條件有哪些?

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使接收要約的相對方能夠明白是誰發出了要約以便作出承諾。

因此,發出要約的人必須能夠確定,必須能夠特定化。雖然合同雙方都可以作爲要約人,但作爲要約人的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

(二)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

合同因相對人對於要約的承諾而成立,所以要約不能對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發出。要約一般應向特定人發出。因爲,相對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約人對誰有資格作爲承諾人,作爲合同相對方作出了選擇,這樣對方一承諾,一個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對人不確定,則作爲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就是不確定的,既然不確定,作出承諾後合同也不一定成立。如果是這種情況,把一項訂約的建議作爲一個要約就是不合適的,只能作爲一個要約邀請。如果向不特定的人以出讓某一特定物爲內容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視爲是一個有效的要約,則會造成一物數賣,當然不行。

(三)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並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這一點很重要,很多類似訂約建議的表達實際上並不表示如果對方接受就成立了一個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鋼琴賣掉”,儘管是特定當事人對特定當事人的陳述,也不構成一個要約。能否構成一個要約要看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表達了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這要根據特定情況和當事人所使用的語言來判斷。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會採用諸如“如果承諾合同就成立”這樣明確的詞語來表示,所謂“表明”並不是要有明確的詞語進行說明,而是整個要約的內容表明瞭這一點。

(四)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這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是確定的和完整的。所謂確定的是要求必須明確清楚,不能模棱兩可、產生歧義。所謂完整的是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滿足構成一個合同所必備的條件,但並不要求一個要約事無鉅細、面面俱到。要約的效力在於,一經被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因此,如果一個訂約的建議含混不清、內容不具備一個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構成一個要約的。即使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也會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條件而使合同無法成立。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要約就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但在進行要約時也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對於要約的合同當事人必須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而且合同的內容也要表達出雙方的真思意思,只要合同有效,那麼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就會產生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