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不成立如何起訴?

一、確認合同不成立如何起訴?

確認合同不成立如何起訴?

當事人要確認合同不成立的,應該收集合同不成立的證據,寫起訴書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合同不成立的情形

合同的本質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需要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所說的各方達成合意。合同成立始於承諾的生效,它是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數量等內容協商一致的結果。也就是說,如果一份合同不具備以上成立必須的要件,該合同就不成立。具體來講,合同不成立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意思重複);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三、 合同不成立的後果

一般情況下,合同不成立時,如果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應當依據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此條規定可以總結,締約過失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規定合同不成立時的法律後果應當參照合同無效或撤銷的法律後果處理。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 返還財產

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相對應的,接受該財產的當事人具有返還財產的義務。當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該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意味着雙方當事人之間不曾有過任何合同關係,那麼就應該讓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的目的是使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未曾訂立過的狀態,所以無論接受財產的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都應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2. 折價補償

依據法條規定,合同無效後以返還財產作爲恢復原狀的原則,但在個別案件中有些財產是不能返還或者返還已經不存在意義的,例如合同中涉及的標的物滅失導致無法返還原物,或原物是特定物無法替代返還的。爲了達到恢復原狀,視爲沒有發生過的目的,就應當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3. 賠償損失

因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過錯方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過失,應當賠償對方因過錯行爲而產生的的財產損失。判斷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1)損害事實是否存在(2)賠償義務人是否具有過錯,(3)賠償義務人的過錯行爲與遭受損失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只有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過錯當事人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合同相對方都存在過錯,雙方便應各自承擔與過錯程度相對應的責任。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問題,而不產生其他的法律責任。而對於無效合同來說,不僅要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而且將可能產生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