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斥期間概念是怎麼規定的?
除斥期間概念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除斥期間也是某種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其權利即被除斥。除斥期間具有如下特點: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爲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二、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三、請求法院撤銷贈與合同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請求法院撤銷贈與合同的除斥期間是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民事行爲都有除斥期間,除了法律上規定的幾種民事法律行爲有除斥期間之外,其他的民事糾紛雖然沒有除斥期間,但受訴訟時效限制,超過訴訟時效不會失去實體權利,但會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