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委託理財合同產生糾紛的,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透過仲裁、訴訟等方式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二、如何確定
理財合同管轄法院委託理財案件的管轄問題,是審判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問題。
由於委託理財是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的一種投資管理活動,而金融市場並非一個地域概念,因此委託理財交易難以確定一個客觀存在的具體履行地點;
尤其是委託理財案件比較複雜,各地法院司法標準不一,導致判斷合同履行地或侵權行爲地比較困難;
此外,審判實踐通常將證券、期貨等金融機構的住所地確認爲合同履行地,而委託理財案件被告多爲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其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發生重合。
爲此,在委託理財案件中,應以“原告就被告”爲一般原則(被告住所地並不限於其機構總部所在地),不宜規定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爲地爲案件管轄法院;
被告爲數人的,原告可以選擇一被告所在地起訴;
當事人可以約定爭議解決之管轄法院,但應以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範圍爲限。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出現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後,如果委託合同有約定的,當事人可以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理糾紛,如果委託合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可以透過仲裁、訴訟等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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