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履行合同訴訟費怎麼收取

一、繼續履行合同訴訟費怎麼收取?

繼續履行合同訴訟費怎麼收取

繼續履行合同訴訟費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析。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二、繼續履行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存在違約行爲

如果沒有違約行爲發生,那麼此時僅爲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爲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就違約形態而言,通常是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絕履行,如果將債權人遲延作爲一種債務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債權人遲延;而履行不能場合,則不會發生強制履行責任。

2、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爲

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而是將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強制履行責任。另外,強制履行責任要求須守約方選擇,取決於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職權代當事人作出此種選擇。

3、須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

如果合同已經不能履行,則無論是事實上的不能,還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應再有強制履行責任的發生。否則,無異於強債務人所難,於理於法,均有不合。

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的前提條件是對方存在違約行爲,而且根據當時的客觀情況,合同是可以繼續履行的,關於訴訟費問題,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材料後,如果法院立案,會通知原告交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