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外技術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一、委外技術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委外技術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委外技術合同應當包括以下的主要條款,否則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其一、技術合同當事人的基本資訊;

其二、合作方式;

其三、技術合同的標的;

其四、開發進度及產品交付成果;

其五、技術開發的費用;

其六、結算方式;

其七、雙方的權利義務;

其八、售後服務;

其九、違約責任;

其十、爭議的解決。

二、技術合同的特點

1.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繫,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與技術諮詢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行爲,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兼具技術成果與技術行爲的內容。

2.技術合同履行環節多,履行期限長,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的計算較爲複雜,一些技術合同的風險性很強。

3.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技術合同標的物是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這些技術成果中許多是知識產權法調整的對象,涉及技術權益的歸屬、技術風險的承擔、技術專利權的獲得、技術產品的商業標記、技術的保密、技術的表現形式等,受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祕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等法律的調整。

4.當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

5.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三、訂立技術合同的基本原則

技術合同作爲一項法律行爲和一項科學技術工作,訂立技術合同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公共次序的原則。

(2)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3)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的原則。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的原則上我國法律確定技術合同規範、設計技術合同機構時的指導思想,也是技術合同的特有原則。

四、技術合同的分類

技術合同分爲四類: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祕密的使用和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諮詢合同——當事人一方爲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爲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合同。技術合同的種類很多,具體可以概括爲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當事人在簽訂技術合同時,需要注意相關的事項,如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公共次序等。此外,技術合同還具有其本身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