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合同可以協議管轄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承攬合同發生的糾紛屬於合同糾紛,是可以協議管轄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以後由原告、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履行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承攬合同如何防範欺詐
1、嚴格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和實際履約能力,判斷對方是否隱瞞自己的經營範圍訂立了超越經營的承攬合同。
2、要求對方設定擔保簽訂合同時,對那些沒有足夠的履約能力或者履約能力不易查清的企業、單位,可要求對方設定擔保,以督促其履行合同。
3、認真審查合同條款簽訂合同時要仔細閱讀、琢磨合同條款,一定要將合同條款儘量明確,不能有不明確、含糊其辭的條款,或引起歧義的條款。
4、明確約定管轄法院在爭議解決條款里約定,雙方發生爭議由己方法院管轄,這也是防止欺詐的一種方法。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承攬合同糾紛可以協議管轄,這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要求,但是要注意在約定的過程中不要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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