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怎麼辦?

合夥合同中合夥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者終止的,合夥合同終止;但是,合夥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合夥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合夥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意味着死亡一方的當事人在合同關係中當然退夥。

合夥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怎麼辦?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爲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合夥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除合夥關係中的合夥人角色,同時也是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人主體,自然人死亡會導致繼承關係的發生,合夥人死亡也會引起合夥人的繼承人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基於合夥合同的人身依附性,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爲合夥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爲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合同中合夥人死亡會導致合夥合同終止,或者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被繼承。合夥人的繼承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爲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