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原則的相關內容有什麼

一、合同全面履行原則的相關內容有什麼

合同履行原則的相關內容有什麼

在法律上應當表述爲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則。雖然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合同的全面原則,但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後,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來履行自己的義務。換句話說,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由約定的主體來親自完成合同的約定。這就是合同法全面履行原則的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的實現過程中,並不一定要求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完成合同的義務。實踐中確實存在着由第三人代替合同當事人履行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合同雙方當事人既可以選擇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也可以拒絕第三人的履行。

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的,按下列的規定履行: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2)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3)價款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此外,關於履行的方法不明確的,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從有利於債權人出發履行;也可徵求債權人的意見,依債權人同意的方法履行。至於合同履行的主體,通常是合同的當事人,在與合同的性質不違背時,也可以由第三人代爲履行或代爲接受履行。

二、履行的方法

各種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沒有規定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履行。

全面履行與實際履行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實際履行強調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或者提供服務,至於交付的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全面履行既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交付標的物或提供服務,也要求這些交付標的物、提供服務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可見,全面履行必然是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未必是全面履行。全面履行場合不會存在違約責任,實際履行不適當時則產生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對合同的履行不僅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底線,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同時違約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仔細閱讀合同的相關內容,以免違背相關原則,導致自身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