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要約的失效情形有幾種

一、當前要約的失效情形有幾種

當前要約的失效情形有幾種

要約的失效情形有四種。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法律拘束力。要約失效後,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要約失效後,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礎,受要約人即使承諾,也不能成立合同。民法典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爲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爲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後,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爲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後的“承諾”視爲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二、強制要約義務。

要約人的第二個義務是強制要約義務。強制要約義務發生在證券法中,指收購者收購目標公司的股份,使其有表決權股份的持有量達到該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時,法律強制其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的制度。

強制要約制度是法律根據衡平原則,爲收購人設定的一項義務,同時也是目標公司股東的一項權利。其目的在於避免當收購者獲得目標公司的控制股而成爲控股股東時,出現歧視非控股股東的現象。

屬於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的相關資訊,我們需要注意區分要約失效與要約不得撤銷的區別,要知道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以及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