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證的協議是否有效?

未公證的協議是否有效?

一、未公證協議是否有效?

未公證的協議是有效的。協議的內容只要真實合法,是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下簽字或蓋章、摁手印就生效,不是必須經過公證才產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可公證範圍是什麼?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範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範圍。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因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申請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雙方當事人如果簽訂協議,肯定是需要嚴格的按照協議當中的內容來履行自身的義務,但是很多人可能對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是有顧慮的,認爲沒有經過公證的協議就是無效的。但其實並不是這樣的,因爲協議只要符合《民法典》當中的規定,就能夠發生法律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