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借貸合同效力認定糾紛借貸關係怎麼認定?

一、企業借貸合同效力認定糾紛借貸關係怎麼認定?

企業借貸合同效力認定糾紛借貸關係怎麼認定?

貨幣借貸是一種金融業務,只能由國家指定的機構專營。當前,可以經營借貸業務的,有國家各專業銀行、各地方銀行、交通銀行、城市及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經批准的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金融信託投資機構。除此之外,各級財政部門可以在法律、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從事財政性借貸;經國家批准設立的各種科學、教育基金會、各種社會發展基金會、各種福利基金會、教育基金會,可在經批准的基金會章程規定的範圍內,有限度地開展借貸業務。上述所有金融機構和經批准的非金融機構開展借貸業務時,都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

二、企業之間借貸的表現形式

企業之間借貸關係,是指企業法人之間或企業法人與非法人經濟組織之間,由於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並要求接受給付的一方在約定的期間內歸還相同數量的貨幣,同時支付一定數量的利息或利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本文所指的企業法人,不包括經國家批准有權經營金融業務的各種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通常,企業之間借貸的表現形式是雙方以協議形式直接確定借貸關係,協議內容把借款數額、利息、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都加以明確。有的還設定了保證、抵押等擔保條款,並有擔保單位參與簽訂協議。企業之間借貸除了這種典型的表現形式外,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表現形式還有如下幾種:

(一)以聯營形式借貸。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這是聯營的本質特徵。但有的企業法人之間簽訂的聯營協議,雖約定共同經營某一項目,協議卻約定其中一方只負責出資,不參與具體經營活動,只負責在經營活動中監督資金使用情況。不論經營項目盈虧,出資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潤。這是審判實踐中常見的一種企業之間的借貸。

(二)以投資形式借貸。法律意義上的投資,是指投資者透過注入資金,成爲被投資者的股東,並以投入的資金對被投資的企業法人承擔經營風險和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審判實踐中見到有的投資合同,投資者並不對所投資的項目或對被投資的企業法人承擔經營風險,也不以所投入的資金對被投資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且對所投入的資金不按股權處理,只按債權處理,無論被投資項目盈或虧,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潤。這種投資關係,本質上是借貸關係。

(三)以融資租賃形式借貸。規範的融資租賃,是由有金融業務經營權的機構出資,向借貸人購買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並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滿並付清租金之後,才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但審判實踐中見到有的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並不具有金融業務經營權,其出資向借貸人購買租賃物後,在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同時,把租賃物的所有權也一併讓給承租人,承租人只須承擔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義務。這實質上也是借貸關係。

(四)以補償貿易的形式借貸。有的補償貿易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資金,另一方必須限期歸還或分批歸還本金,並無償提供一部分貨物作爲利息或利潤。有的還約定接受資金一方必須以優惠價向對方提供貨物,對購銷關係雙方另行結算。這種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貨幣並要求對方歸還貨幣的合同,在本質上仍是借貸合同。

企業之間的借貸的表現形式包括以補償貿易的形式借貸,以融資租賃形式借貸,以投資形式借貸,以聯營形式借貸等四種主要的借貸形式,借貸關係的確認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