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贈與是否要求簽訂書面合同
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贈與合同必須爲書面形式,所以一般情況下並不要求贈與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財產辦理有關法律手續】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第六百六十條【受贈人的交付請求權以及贈與人的賠償責任】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贈與合同的性質是怎樣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①雙方行爲。
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爲不同。
②是吸收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
諾成行爲。
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爲諾成行爲。
③無償行爲。
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爲單務合同。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贈與合同必須爲書面形式,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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