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邀請與要約有什麼區別

一、要約邀請與要約有什麼區別

要約邀請與要約有什麼區別

1、要約是當事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爲直接目的;要約邀請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往往採用對話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透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如明確的標的額、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約邀請則不具備這些條件。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爲要約邀請。

二、要約是指什麼

要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和要求。要約又稱爲提議,是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爲目的,向對方做出的一種意思表示。做出訂約意思表示的人稱爲要約人。要約是當事人發出的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訂立的前提。一個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 要約必須是一種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應表現出是一種外部行爲。根據內容的繁簡不同,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

2、按法定要求明確提出該合同的各項條款,特別是主要條款以供對方考慮。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且確定。因爲要約被對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並因此而發生其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一項明確的要約應包括: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價格及時間和地點。

3、一般可規定對方答覆的期限,這一等待期限又稱爲要約期限。要約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一旦要約被對方所接受,要約人就要受要約的約束。因爲只有當要約送達被要約人時,受要約人才能對其進行考慮並決定是否接受要約。

4、在受要約人經過考慮接受要約後,要約人必須受自己所做出要約的約束。作爲一個合格的要約,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一般而言,要約跟要約邀請都是跟別人表達出一種跟本人簽訂合同的,但是雙方都是會不同的,在知道自己的想法時,要明確自己跟對方的想法時什麼,然後按照合同的進行,簽訂合同後,雙方都要根據合同的責任進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