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的法律效力
1、定金是主合同成立的證據,交付定金的書面證明可以證實主合同的存在。
2、定金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除非使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3、定金於合同履行後,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4、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須承受定金罰則,既交付定金一方違反合同所付定金不予返還,收受定金的一方違反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的最高比例是多少
根據《民法典》第586條的規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
這一比例爲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得違反。
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比例超過了20%,並非整個定金條款無效,而只是超過部分無效。
例如,雙方約定的定金比例爲合同總價款的25%,則超過部分的5%爲無效。
交付定金以後,賣方開始履行合同上的義務。
賣方履行約定後買方支付款項,定金也算是款項的一部分。
如果買方未履行約定,則該定金歸賣家所有,而如果賣方未履行約定,則返還雙倍定金。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交換商品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數額不宜定得過低,也不宜定得過高。
定金數額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但若定金數額定得過高,則有可能使得受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的高於其實際損失。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定金合同中約定的數額超過了主合同標的20%,則把定金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數額降至主合同標的的20%即可,而不應將此種定金合同視爲當然無效。
即約定的定金中,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那部分定金將會被視爲無效而取百分之二十爲定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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