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在什麼法院起訴?

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在什麼法院起訴?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在什麼法院起訴?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在被告住所地基層法院起訴,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屬於合同糾紛形式的一種,所以適用於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新民訴法增加了一個概念性的可供選擇的法院即"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

民訴法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是針對合同和其他財產糾紛而設立的。只要就合同糾紛訂立管轄協議的,可認定由該合同產生的違約糾紛和侵權糾紛均由所選法院管轄。

增加的“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應是指與合同或者爭議標的有實際上的連接點的法院。

二、合同協議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協議管轄的形式和獨立性

目前我國司法實踐,只認可書面管轄協議。最高法院公報公佈的相關案例也表示管轄協議“應當堅持書面形式和實際聯繫原則”。

協議管轄有着獨立性,雖然協議管轄條款是合同組成的一部分,但其具有其他合同條款不曾具有的獨立性。這體現於當合同無效、變更、終止、解除時,其他合同條款自始無效、即時變更、即時無效或者之後無效,而協議管轄條款只要未曾變更,則不影響其效力。因合同產生的任何糾紛,都需按此協議管轄條款的約定由約定的機構(仲裁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二)協議管轄的無效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以下幾種情形的協議管轄無效:

1、針對身份關係糾紛訂立管轄協議。如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仲裁法明確此類糾紛不能交由仲裁機構仲裁。新民訴法明確協議管轄適用範圍爲合同和其他財產糾紛,故目前不宜突破。

2、無訴訟行爲能力人訂立的管轄條款。

3、針對不特定的法律關係糾紛訂立的管轄協議。當事人不得預先就不特定的法律關係或一切訴訟訂立管轄協議。此類無任何法律關係基礎的管轄協議,通常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管轄利益,造成訴訟的不公平和不便利,故爲保護一方的管轄利益,不能承認其效力。

4、約定不明確的管轄協議。實踐中常見的爲兩種,一爲“守約方所在地法院”,一爲“當地法院”。前者最高法院明確爲無效約定。後者則有爭議,一般應根據當事人的意思、合同類型及其他因素,可以確定何爲當地,約定有效,不能確定的,則爲無效。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確認合同的效力的話,可以也找當地的人民法院來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的效力,而確認合同效力的糾紛,通常情況下都是依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來管轄的原則確定的,同時還存在着級別管轄,也就是應當是基層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