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是不完全履行合同?

有些合同雖然已經履行了,但是卻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目標,那麼這樣的合同該怎麼認定呢?這樣的合同是有效嗎?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這樣的不完全履行合同包括那幾個類型呢?本文就將整理出來的關於這方面的內容作如下說明,歡迎大家瀏覽。

哪些情況是不完全履行合同?

(1)違約瑕疵,是指債務人履行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也就是說履行具有瑕疵。我國民法典沒有采取大陸法系的瑕疵擔保責任,而認爲瑕疵履行是一種違約行爲,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於違約瑕疵,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在不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如果合同對責任形式和補救方式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如規定產品有瑕疵應當首先實行修理,三次修理不好退貨),則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確定責任。如果合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受害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各種不同的補救方式和責任形式。

(2)損害瑕疵,又稱爲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的違約瑕疵履行行爲造成債權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或其他財產損失。例如:交付不合格的汽化爐造成火災,致債務人受傷。債權人享有的履行利益實際上是債權人享有的債權,而債權人享有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債權人享有的絕對權,這兩種權利分別受到民法典和侵權法的保護,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選擇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3)部分履行。指合同雖然履行,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全部合同義務。例如,不符合數量的規定,或者說履行在數量上存在着不足。對於部分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首先有權要求違約方依據合同繼續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貨物、金錢以及提供未提供的服務。非違約方也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如果因部分履行造成了損失,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由於在一般情況下,對部分不履行,債務人是可以補足的,因此不必要解除合同。如果因部分履行而導致合同的解除,則對已經履行的部分將作出返還,從而會增加許多不必要的費用。所以,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部分履行已構成根本違約,導致其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則一般不能解除合同。

(4)其他的不適當履行。主要包括:履行的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履行方式不適當,如依約應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履行地點不適當,即未在合同規定的履行地點履行;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爲,如違反告知義務行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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