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採購合同糾紛有利息嗎
民法典規定,採購合同糾紛是否有利息,要看當採購合同是否有約定,有約定就有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與示範文字】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條款】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二、採購合同糾紛處理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透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但是協商往往難以達成,並且協商達成的協商只是新的一種合同,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容易反悔。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
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
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具有一裁終局的特定,並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員,仲裁較訴訟比較有效率。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採購合同產生糾紛時,如果採購合同有約定利息的,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如果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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