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同抵消沒有溯及力嗎

一、一般合同抵消沒有溯及力嗎

一般合同抵消沒有溯及力嗎

在我國抵消權的行使分爲兩種情況: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合意抵銷當中除當事人特別約定外,抵銷合同沒有溯及力。

我國法定抵銷應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爲抵銷權制度的設立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簡化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方便清償,簡化償還程序和降低償還成本,同時抵銷也具有擔保的功能,即債務人可以以自己的債權用於債的清償,即使對方缺乏相關履行能力,也能使自己的債權獲得滿足。所以基於以上立法的目的,

1、自得爲抵銷時起,就消滅的債權不再發生支付利息的債務。如果在抵銷權發生後一方債務人已向對方支付利息,後來因抵銷而使對方債權消滅,那麼對方受領的利息屬於不當得利,可以依據不當得利制度予以返還。

2、一方遲延履行發生的損害賠償之債以及違約金債務等不再存在。如果因債務遲延已經給付遲延利息,可以不當得利制度請求予以返還;債務人的違約金債務也歸於消滅。

所謂抵銷權的溯及力,即雙方債的關係溯及至得爲抵銷之時消滅。得爲抵銷之時(即學術上稱爲抵銷適狀之時),是抵銷權發生、產生時。

二、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之間的區別

1、法定抵銷要求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而合意抵銷的標的物種類、品質可以不同;

2、法定抵銷要求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均已到期,而對於合意抵銷而言,雙方當事人互負的債務即使沒有到期,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3、當事人基於法定抵銷而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而對於合意抵銷而言,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抵銷協議時,發生抵銷的法律效力

合同抵消一般是沒有溯及力的,除非雙方有進行明確的約定,那麼才能使抵消合同具備溯及力。這種制度的設立主要是爲了使債務債權關係變的更建議,有利於雙方履行義務。當一方不能履行債務時,那麼這種制度也能使債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