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方合同違約,是否可自動解除
對方合同違約的合同也不會自動解除,需要當事人自己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時需要通知對方,合同解除後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已經履行了的,則可以要求對方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是否合法,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在勞動合同中,允許就勞動者進行專項培訓服務期事項和禁業限制事項約定違約金。
2.但上述原因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是否採用違約金這一補救辦法,必須是由合同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承約定,否則,當事人一方無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違約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對於違約方,雖然《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違約方的解除權,但實踐中因處理合同僵局的需求仍然很多;
故《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對於非金錢債務的履行不能,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
該條雖是關於排除履行請求的規定,但暗含違約方解除合同內容。值得注意的是,違約方只能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與守約方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權有明顯不同,且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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