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合同中數量變少是否違約

採購合同中數量變少是否違約

一、採購合同中數量變少是否違約

採購合同中數量變少是違約情形,只要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都屬於違約情形。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或者補充約定的,當事人出現違約行爲時應當採取的補救措施。違約責任也不是一定不變的,合同各方在違約以後,可以再行約定採取合適的補救措施。

二、採購合同備案流程有什麼

1、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2、採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採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3、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10%。

4、採購人對供應商履約組織驗收,合格後,向市國庫支付中心申請付款。

5、市國庫支付中心接受採購人申請,直接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貨款。

三、採購合同的違約情況有什麼

1、當事人由於自身的主觀原因不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即雖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條件,但卻以種種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絕履行,常見的現象有有貨不交、拖欠貨款、轉移財產、賴賬不還等。

2、當事人由於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觀條件的影響,沒有如期實際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乾脆不履行。如貨源緊張造成遲延交貨、資金週轉不足造成逾期交貨、“三角債”、連環合同形成的相互債務拖欠。

3、當事人履行的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標的不當。常見的有產品的品質出現問題,包括質量與要求不符、標準不符、產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項目驗收不合格,保管物損壞,代理權不明確出現濫用代理權等。

採購合同中的數量變少了屬於違約行爲,要承擔民事責任,採購的貨物到達後,採購人需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驗收,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付款。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後,採購人員和供應商需要簽訂採購合同,有一個月的時間限制,採購合同訂立以後,要在一個星期內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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