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真形式訂立合同的風險有什麼
傳真形式訂立合同的風險如下:
1、部分企業使用的傳真紙爲熱敏感應紙,該紙張上的字跡會隨着時間的推移逐漸模煳和消失,將來發生糾紛時,無法證明當時所簽訂的合同內容;
2、傳真件屬於電子證據,不能作爲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使用;
3、如果採用傳真訂立合同的,應當及時補籤書面的合同,雙方簽字蓋章、保留合同原件。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二、合同成立的形式有什麼
合同成立的形式有下列幾種:
一、自動成立。也就是當事人之間就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簽訂合同後合同即成立。
二、確認成立。就是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三、批准成立。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須於獲得批准時方能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三、有效的合同形式都有什麼
有效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
3、公證形式。公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訂立合同時所採取的一種合同形式。
4、鑑證形式。鑑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
5、批准形式。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別的合同須採取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的一種合同形式。
6、登記形式。登記形式是指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採取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
7、合同確認書。合同確認書即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的合同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在上面的文章內容中,我們已經解答了關於傳真形式訂立合同的風險有什麼的問題,相信大家已經對此有一定的瞭解了。如果本篇文章還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專業律師可以在線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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