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銷合同在撤銷之前是否有效嗎
合同被撤銷前,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被撤銷後,自始至終不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爲人因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爲。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爲。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爲。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爲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於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在被撤銷前,具有法律效力。
而合同出現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可撤銷的情形時,合同被仲裁機構或者法院撤銷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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