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答辯中主張撤銷合同是否有效
民事訴訟的被告答辯的,只是對原告的主張進行反駁,答辯中不能主張權利,所以不能主張撤銷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二、可以申請撤銷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爲人因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爲。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爲。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爲。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爲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於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是對原告主張進行駁回,所以答辯時不能主張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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