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公司聘用合同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建築公司聘用合同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建築公司聘用合同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範圍不同。

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爲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爲事業單位。

聘用合同是近年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透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事業單位則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透過訂立聘用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現爲精神產品和知識產品。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爲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

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當中,作爲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爲獨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

國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對事業單位仍實行宏觀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編制管理。目前由國家覈撥經費的事業單位仍實行嚴格的編制管理;

(2)經費管理。建國後,事業單位一直承襲行政機關的管理方式,經費全部由國家覈撥。80年代後,事業單位相繼進行財政、人事等領域的改革後,形成全額、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幾種類型的事業單位。90年代後期,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撥款改爲定額補助的形式。但事實上,事業單位的經費仍有國家全額補助、差額補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統的中小學,基本是由國家全額撥款的。這些單位儘管對新錄用人員透過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計劃、教學計劃及教師的等都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

(3)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向聘用人員支付的工資報酬,主要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藝術結構工資制、體育津貼獎金等、以及人員等級工資制。在近年的改革中,許多事業單位加大了崗位工資的比例,但其工資的剛性程度遠大於企業,這也是由事業單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漸進性決定的。因此,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訂立聘用合同的內容不僅反映該事業單位的意志,也應當體現國家宏觀管理的內容。

建築公司跟勞動者籤的聘用合同,實際上就是勞動合同,只有國家公務員跟國家行政單位之間,或者國家財政支援的這些非營利性質的事業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籤的合同屬於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