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履行地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地方,很多時候產生法律糾紛需要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那麼你知道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嗎?請閱讀下文了解。

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合同的履行地是確定經濟合同訴訟管轄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確地確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確地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爲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爲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爲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爲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爲合同履行地。

另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中關於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主要見於《合同法》第61、62、141條。其中,第61、62條是總則中的規定,第141條是分則中的規定。

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

第141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綜上,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首先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爲準;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若仍達不成補充協議的,則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履行地。

透過以上途徑仍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規定處理:

(一)合同法總則規定: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則“買賣合同”一章中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爲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爲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爲合同履行地。

綜上所述,不同的合同其履行地的確定方式都是不同的。往往會先根據法律規定的合同履行地進行確定,要是沒有規定的話就看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來確定合同履行地,要是沒有約定的話,就只能適用交易習慣了。更多合同履行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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