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個存在合夥人佔地產生合同糾紛怎麼辦?

一、各個存在合夥人佔地產生合同糾紛怎麼辦?

各個存在合夥人佔地產生合同糾紛怎麼辦?

(1)協商解決

(2)透過第三者調解解決;

(3)申請仲裁:不願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途徑解決: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六十三條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二、正確地把握處理合夥協議糾紛的幾個基本原則是什麼?

1、掌握合夥的最本質特徵。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並要求合夥人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2、合夥協議不允許約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擔風險。

“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末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3、合夥人退夥,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如果不經同意,因退夥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4、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的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合夥方面的一些問題是很容易發生一些糾紛的,比如說合夥人之間關於合夥協議發生一些糾紛。還有就是關於佔地產生的合同方面的糾紛,也是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來進行解決的,當時按照在合夥協議當中約定仲裁條款的,也可以提出仲裁解決的。